法律新知

金錢來往除了要書面借據,還要有金流證明

2022-04-14 星期四

台灣人習慣以人情方式處理事情,不管是生意往來或是金錢往來,常常會以口頭方式約定,認為簽契約是一種不信任對方的行為,殊不知後續發生爭議關鍵的第一步,往往就是要證明「有沒有約定」以及「如何約定」?

一般人口中的「借錢」、「借貸」,在法律上稱之為「消費借貸契約」,規定在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: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。」

消費借貸契約的內容

首先,雖然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借貸必須要有白紙黑字,但一般而言仍建議要有書面的借據來證明雙方有約定借貸這件事。金錢往來的借據(或用正式的法律用語稱之為「消費借貸契約」)原則上應該要包含:雙方當事人之基本資料(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),借款金額約定利息(不可超過民法第205條的上限,也不能約定利滾利)清償日(就是還錢的日期)、清償方法(還錢的方法)清償地

其中特別說明「清償地」,因為後續若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而須要上法院時,因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規定是「以原就被」,也就是原告要向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提告,所以如果借貸契約上沒有註明,債權人可能要勞師動眾跑去被告的住所地才能提告。但民事訴訟法還有第12條關於管轄的例外規定,可以在契約清償地提起訴訟。所以,事先約定好清償地,可以在日後產生爭議時方便訴訟的進行。當然,相關條款也可以寫成「如因本契約涉訟,雙方約定以某某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」,也可收到相同效果。

消費借貸契約要有金流

「我國民法規定之消費借貸,通說認係要物契約,於當事人合意外,更須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,以移轉其所有權於他方,始能成立。」(參注一法務部網站)。簡言之,金錢借貸這件事情除了要「雙方當事人講好」(合意成立契約)之外,還必須以金錢交付為成立的關鍵。因此,除了雙方要簽訂契約之外,更要有金流之紀錄。否則債務人可以以「沒有收到錢」做為契約沒有成立的抗辯。

最簡單的方式當然是銀行匯款(最好在附言處註記)並留下匯款單,如果雙方以現金交付,則要有收受現金之文件,例如寫下「XXX於某年某月某日領取金額OOOO元」並簽名。

契約和金流紀錄之形式

上面提到的「契約約定」和「金流紀錄」其實都只是希望流下白紙黑字的證據而已,因為再發生爭議要訴訟時,一般需要由原告也就是債權人來舉證。所謂的白紙黑字並不拘泥於真正的紙筆寫下的文件,目前各種通訊軟體發達,雙方的約定和金流紀錄未必不能以對話截圖的方式呈現,但一般還是建議以實體的紙本文件留存,甚至按捺指紋等等,還是會比較好。

 

 

注一:(參法務部網址https://reurl.cc/5G7YG6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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